企业被罚没五千万起诉县政府和市监局:鉴定结论成二审焦点

企业被罚没五千万起诉县政府和市监局:鉴定结论成二审焦点

时光鸡 2025-03-01 新闻报 16 次浏览 0个评论

恒诺世佳(宁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诺世佳公司)诉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及罗田县政府一案二审2025年2月25日在黄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二审庭审,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毛观敏仍出庭应诉,此前在一审中出庭的罗田县县长周黎未到庭,改由罗田县副县长(挂职)桂雁鸿出庭。

二审中,合议庭归纳的庭审焦点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对恒诺世佳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有管辖权;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罗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管辖权争议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8月2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恒诺世佳公司开发经营的网上商城APP运营模式为传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099万元并罚款150万元。

恒诺世佳公司认为,其公司现注册及住所地为福建寿宁县,此前注册及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如果该公司涉嫌传销,只有前述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该公司在罗田当地并未注册设立分公司或经营代理公司,也无经营行为,因此该地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且前述处罚决定系针对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作出前述行政行为系越权、越级执法。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则表示,该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罗田县辖区购买商城产品,疑似进行传销活动,因此该地系“违法行为发生地”。

此后,恒诺世佳公司申请复议,被罗田县政府维持。恒诺世佳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1月7日,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罗田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恒诺世佳公司诉讼请求。恒诺世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对于管辖权问题,恒诺世佳公司仍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具有管辖权,一审判决未完整引用国家多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内容,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该《通知》的内容,罗田县市监局应上报至国家市监总局后,才有权办理恒诺世佳公司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传销案件”;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及罗田县政府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在管辖权方面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一审判决显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恒诺世佳商场”APP数据库中的层级情况、会员人数、奖励情况、销售金额等分别出具了意见。罗田县市监局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认定恒诺世佳公司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应重新鉴定的问题,也是本案二审重要的争议焦点。恒诺世佳公司认为其已经列举了鉴定机构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使用盗版软件、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向一审法院提交虚假的《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表》等严重问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的理由已经十分充分、正当,只有通过科学、严谨、规范的重新鉴定活动才能验证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故二审法院应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查清事实并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及罗田县政府则认为该鉴定结论正确,恒诺世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该鉴定活动的程序和结论存在严重瑕疵,且恒诺世佳公司未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放弃权利,故不应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合议庭听取了各方意见,目前对于该问题尚未给予答复。

关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以及罗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恒诺世佳公司认为,罗田县市监局未查清事实,证据亦不充分,不足以证明恒诺世佳公司的会员之间存在上下三级的传销关系;罗田县市监局解释为:传销不必构成三级以上的层级,恒诺世佳公司的传销行为虽未达到三级,也构成传销;传销的模式除“金字塔式”还有“太阳制式”(即每个传销人员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放射状传销),而该公司传销模式即为典型的“太阳制式”。

庭审最后,合议庭表示,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真对该案进行评议,依法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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